如果我们这样说,我们当然不是否认可能发明一种语言,按照这种语言,一切伦理符号都可以用非伦理的词来下定义,或者我们甚至不是否认发明这样的一种语言并采用它来代替我们自己的语言是合乎需要的;我们所否认的只是那种观点,认为已经指出的把伦理的陈述归结为非伦理的陈述是与我们现实语言的约定相一致的。这即是说,我们之所以拒绝功利主义和主观主义,并不是因为它们提议用新的概念去代替我们现存的伦理概念,而是因为它们对我们现存的伦理概念所作的分析。我们的论点只是认为,按照我们的语言,包括规范的伦理符号的句子并不是等值于表达心理学命题的句子,或实际上是表达任何种类的经验命题的句子。
在这里,把这一点说清楚是可取的,即我们主张不能用事实的词去下定义的,只是规范的伦理符号,而不是描写的伦理符号。因为这两种符号通常是由同样的感觉形式的记号构成,所以就有把这两种类型的符号混淆起来的危险。因此,“x是错误的”这种形式的一个复合记号就可以构成一个句子,这个句子表达关于某一类型行为的道德判断,或者,这个复合记号可以构成这样一个句子,这个句子指出某一类型的行为是为某一特殊社会的道德感所厌恶的。在后一种情况下,“错误的”这个符号就是一个描写的伦理符号,它出现于其中的句子所表达的是一个普通的社会学命题;在前一种情况下,“错误的”这个符号则是一个规范的伦理符号,我们主张,这种规范的伦理符号出现于其中的句子,完全不表达一种经验命题。我们现在所关心的只是规范伦理学;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如果在这种论证过程中使用一些伦理学符号没有加上限定语,则这些符号始终应当被解释为规范类型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