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对契丹诸部的婚姻限制,不只限于契丹本族。对于辽境内的大量汉人,以及奚、渤海、女真、室韦、回鹘诸民族杂居,在辽初也不许他们相互通婚。这些限制,到辽太宗时有所松动。太宗会同三年(940年),始允许“契丹人授汉官者,听与汉人婚姻”。自此上自契丹公主,下至一般契丹女子,下嫁汉人为妻者已不在少数。如世宗妹嫁汉人刘珂,圣宗之女嫁汉人刘三暇,刘四瑞,汉人韩瑜妻及续弦皆为契丹萧氏。道宗时赵匡瑀妻也是娶的萧氏。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仍有所限制,直到辽兴宗时,参知政事韩绍方谏准,契丹、奚、汉、渤海四姓之间,旧不许通婚的禁令才得以解除。
普通契丹人之间的婚姻。在辽以前,如两家相议结婚,男子要到女方住一段时间,待女子有孕,或住上三年之后,才能领着女子回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订婚要给女方马、牛、羊作聘礼,还有媒人从中说合。至于聘礼的多少,以贫富贵贱而异。富贵之家除牛、马、羊而外,更有金银、珠宝、锦缎相送。女方家自然也有相应的陪送。举行婚礼,要选择一个吉利的日子,由媒人、执事、男方代表等带着彩礼前往女方家,拜见女方父母及亲族,交过彩礼,行罢酒宴,女子始上车马而去。同时女方也派送亲人等,带着陪嫁财物一同前往男方家。当新娘下车马后,前由一倩女,手捧一镜为前导,后面跟着的人,以羔裘袭盖随后。行进中还要跨鞍具,至家要拜祖先、父母、亲族。举行婚仪时,嫁娶要受人尊重的人当“奥坐”“奥姑”,即证婚人。有执事主持礼仪。这些复杂的程序,有时长达3日而毕,上自纳后,下嫁公主,至一般人家,大抵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