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上诉人李帅帅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也区别于被上诉人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因此,李帅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为标准。李帅帅事发当日在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通用富士公司、工商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帅帅自身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通用富士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况且,正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即便因自身过错发生类似本案的工伤事故,员工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也不因其自身过错而减少,则对于尚在实习工作的李帅帅而言,更不能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而减轻相关侵权方应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要求李帅帅自负20% 的人身伤害损失有所不当。
鉴于工商学校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令通用富士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80% 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剩余20% 的赔偿责任应由工商学校承担,二审对此予以改判。